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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公司工程执行能力核准办法

发布时间:2011-4-15 16:35:47        来源:广东中信能源管理供应链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
EMC公司工程执行能力核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的《广东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共建项目合同》,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制定《EMC公司工程执行能力核准办法》。协助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完成对EMC公司的招标,保障选取的EMC公司运营能力和质量,保障广东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的运营能力和质量。
第二条 广东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中,EMC公司应取得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据《EMC公司工程执行能力核准办法》的核准,凭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参与具体项目投标。
第三条 EMC公司工程执行能力核准的证明文件,依据《广东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共建项目合同》,由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出具,对EMC公司工程执行能力的核准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EMC公司工程执行能力的核准通过两个阶段管理,第一阶段EMC公司提交基础资质材料通过基础资质评估;第二阶段根据广东绿色照明示范项目的具体项目标的要求,提交EMC公司具体的工程执行能力材料,通过核准的EMC公司取得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核准证明。
第五条 EMC公司书面申请基础资质评估的基本条件:
1.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成立注册时间不少于半年;
3.已经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4.完成省、国家级科技专项、总资产额五千万元以上或累计一亿元以上的重大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的企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提交基础评估的EMC公司材料:
(一)EMC公司提交完整的公司介绍、组织架构、资产构成及关联企业;
(二)EMC公司法人和项目团队负责人的简历;
(三)公司的联系方式、项目负责团队的联系方式;
(四)公司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信用等级、资产负债表、法人、团队负责人身份证件、团队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技术专利文件);
(五)已经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评估办法:
(一)公司、团队介绍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计0.1-5分;
(二)注册资本、负债率、企业性质、银行信用等级计0.1-5分;
(三)已经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模和层次计0.1-10分;
(四)已经通过了基础评估的EMC公司在公司经营资质发生变化时,可以重新提交评估。但提交超过三次,供应链管理公司有权拒绝评估。
(五)通过基础评估的EMC公司, 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标的,提交相关工程执行能力核准材料,通过核准的EMC公司取得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
  第八条 具体项目的工程执行能力核准
(一) EMC公司申请书;
(二) EMC公司就基础评估、执行能力核准及参与具体项目标的投标的资料一致性承诺书;
(三) 非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提供法人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提供具体项目标的的节能诊断报告及收费;
(五) 提供具体项目标的的改造设计方案及收费;
(六) 提供具体项目标的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收费;
(七) 提供具体项目标的的运营检测鉴定方案及收费;
(八) 提供具体项目标的的竣工验收方案;
(九) 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属于联合工作的,提供联合单位的名称、资质材料和合作合同;
(十) 提供相关项目进程计划时间表;
(十一)      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环保方案;
(十二)供应链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所有EMC公司提交的材料应当由提出申请的EM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提供两套资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具体项目EMC执行能力核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条 执行能力核准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的EMC公司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申请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申请文件,供应链管理公司应当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制作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的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资格评审工作由供应链管理公司负责组建的能力核准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能力核准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能力核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EMC公司,不得收受EMC公司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能力核准评审方法分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根据具体项目标的要求、地市特点、EMC公司的申请数量选择合适的方法。
强制性条件评审法,是指对提出申请EMC公司的能力条件是否满足核准文件规定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评审,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EMC公司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综合评分法,是指按能力核准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提出申请的EMC项目成本控制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的办法。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分值的提出申请的EMC公司才能通过能力核准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第十八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申请文件的组成完整性;
(二)申请文件正本由提出申请的EMC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及骑缝印章;
(三)提出申请的EMC公司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提出申请的EMC公司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
(五)提出申请的EMC公司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EMC公司不能通过能力核准审查。
第十九条 采用强制性条件评审法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各地市具体项目标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EMC公司的项目成本控制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的办法,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对EMC公司项目成本控制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的办法的,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核准的最低总得分值。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成本控制能力 分值范围20-40;
(二)工程执行的完整方案的组织能力 分值范围10-20;
(三)工程执行资质能力   分值范围10-20;
(四)基础资料评审 分值范围0.1-20;
第二十二条 能力核准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能力概述;
(二)能力核准审查工作简介;
(三)未通过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四)能力核准审查结果;
(五)为通过能力核准的EMC公司出具证明;
(六)评审表等附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具体项目的EMC公司执行能力核准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能力核准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能力核准的审核工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供应链管理公司负责组织重新评审,并修正核准报告。
(一)由于EMC公司提供的核准评审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能力核准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EMC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核准结果无效的。
第二十五条 供应链管理公司不对外发布参与核准的EMC公司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中信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