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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8-25 14:50:49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规划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        点击次数:

粤科函规划字〔2011〕1206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加大LED路灯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是我省推动节能减排,拉动LED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金融”模式成为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LED发展的有效手段。当前,由于国际经济形势深刻变化,金融信贷政策趋紧以及体制机制障碍等原因,项目实施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为总结经验,克服困难,更好地推动“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金融”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金融”是综合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手段,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模式。各地要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和自身实际,探索采用灵活多变的投资方式,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鼓励包括政府、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投资公司、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内的投资主体或投资组合为项目建设提供投融资服务。各地要积极研究并做好新融资方案的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坚持“目标进度”与“质量优先”不动摇

  全面落实“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共建协议,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做好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实物工作量。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在《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荐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购LED路灯产品。

  三、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供应链管理公司,做好工程招标、成本核算、质量控制和一致性检查、补贴发放、项目验收等项目监管工作。由供应链公司负责融资的,补贴资金按照《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用细则》(粤科规划字〔2010〕194号)的规定拨付。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必须接受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质量管理,经项目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按照“后补贴”的方式发放补贴资金,并根据工作量大小,合理分享项目收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