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
中小微企业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的通知
粤经信技术函〔2015〕2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深圳市除外)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根据省政府批准的《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总体安排计划》,现将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遴选并支持1-2个地市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试点工作。
二、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省市财政共同出资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省财政的出资金额不超过市财政出资金额。省财政出资的资金由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三、申报条件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已经拨付到位1亿元(含)以上。市财政出资到位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含),以在银行开设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的专门账户并拨付入账为准。
四、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一)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工作,并对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可选择贴息、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设备更新融资租赁。
(三)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租赁目录由地市在《广东省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本)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范围内,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
(四)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2015-2017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五)列入支持的融资租赁合同发生时间须为2015年1月1日(含)后。
(六)省融资租赁贴息资金的支持额度:单个企业每年度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8%,封顶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七)地市可同时使用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融资租赁项目。
(八)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年度以书面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工作情况。
(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省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
五、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市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市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申请省融资租赁贴息资金金额。
(二)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申请表(加盖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公章)。
(三)市财政出资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公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专门账户开户证明、实际出资到位的资金拨付入账凭证。
申报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份、省财政厅2份),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资料。
六、申报期限及联系方式
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以收到书面资料为准。联系电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谢日华 83133319;省财政厅(工贸处)王远林 83170273。
附件: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申请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