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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6 15:02:32        来源: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处        点击次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金融办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
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通知


粤经信技术函〔2015〕2388号

 

各地级以上市(除深圳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金融工作局、财政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金融办、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精神,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根据省领导批准的《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总体安排计划》,现将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遴选并支持已经通过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出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地区。 

 

  二、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补贴方式,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省财政的出资金额不超过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出资金额。 

 

  三、申报条件 

  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已经拨付到位200万元(含)以上。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出资到位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含),以在银行开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的专门账户并拨付入账为准。 

 

  四、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一)根据粤府〔2015〕66号文的有关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省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等有关工作。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式为: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可选择保费补贴、利息补贴、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三)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2015-2017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四)列入支持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发生时间须为2015年1月1日(含)后。 

  (五)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支持额度: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其中:2000万元用于保费补贴,省级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保费补贴不高于保费总额的25%;3000万元用于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进行补贴,通过注入各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担保基金,建立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按比例共担风险的机制,提高风险补偿能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水平。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的比例及额度,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应办法,报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六)地市可同时使用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同一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七)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以书面方式向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情况。 

  (八)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省小额贷款保险保险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 

 

  五、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区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自愿申报。以地级以上市统筹方式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地区,须由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填报项目申请表、申请汇总表。地级以上市层面未统筹、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地区,先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填报项目申请表,再由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填报申请汇总表。申报材料包括: 

  (一)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申请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金额等。 

  (二)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项目申请表、申请汇总表。 

  (三)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出资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同级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专门账户开户证明、实际出资到位的资金拨付入账凭证。 

  申报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报送省金融办2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份、省财政厅2份),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资料。 

 

  六、申报期限及联系方式 

  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以收到书面资料为准。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谢日华,电话: 020-83133319;省金融办(保险市场处)马晓东,电话:020-83135357;省财政厅(工贸处)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附件:1. 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申请汇总表 

     2. 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项目申请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金融办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