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对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 决定终止事宜;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从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理事会制度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