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LIGHT EMITTING DIOD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LED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相关的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业内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产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会员服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加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密切行业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始终积极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及环保节能”等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广东省半导体光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通过结合相关产业,推动产业上、中、下游资源整合,以提升行业及会员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提升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广东省经济发展实力,为把广东省建设成和谐、创新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63号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内科技综合楼215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半导体光源相关产业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运用政府项目资金、研发基金。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企业联系沟通政府平台。
(二)协调产业内外关系,提高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协调社会资源,提升会员群体竞争力。协调、发展与国内外标准、知识产权等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三)组织本产业国内外展览、展示、展销、交流会。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争取与国外同行同业者的交流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产业链配套完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实行行业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推动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规范建设,完善产业链。
(五)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搭建企业融资平台。
(六)研究解决半导体光源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半导体光源产业商品化。承担会员企业委托的项目评估、技术咨询、产品认证及评测、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研究产品生产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搭建技术平台。搭建产业营销平台。
(七)创建协会成员产品品牌,发布协会产品品牌标识。
(八)建设产业信息平台,介绍最新产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工程,引导产业技术进步,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
(九)建情报资料室,开展产业情况调查,对产业基础资料、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研究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发展方向,提出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对产业实行指导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会吸纳少量个人作为会员,凡是在LED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联合会的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半导体光源产业相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且有意加入本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四)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个人会员须热心于LED产业工作,并且是在LED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可以委托本会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人民币;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人民币;
(四)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人民币;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人民币;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一般会员单位如是半导体光源产业广东省行政区域(含深圳)内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的会员,在满足该地方性社会团体已加入本会,该地方性社会团体已缴纳应缴本会的会费、一般会员单位已缴纳应缴该地方性社会团体的会费条件时,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可减少为24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当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可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和监事(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3人以上时成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后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一般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当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秘书长以上职务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联合会出席国家、省市重要会议;
(五)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会员大会约定的协会期限届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原章程经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的章程经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