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0]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国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两年来,全国累计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1亿只,成效显著。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5亿只以上,确保这一政策惠及更多用户,特别是农村地区居民,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做贡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各地区上报2010年度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综合考虑各地和有关部门去年推广情况,编制了《2010年度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见附一),现下达你们。同时,编制了《2010年度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见附件二)、《2010年 月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表(大宗用户、城乡居民用户)》(见附件三)。根据各地、有关部门和中标企业双向选择结果,明确了地区、部门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及推广产品种类、型号和任务量(见附件四)。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承担的推广任务量和具体调查统计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在6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并据此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时适度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原则上推广量不低于30%),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推广活动;要加强监督核查,确保推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原则上由推广企业承担具体推广工作,不得通过第三方包揽推广工作并进行营利的行为。
推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建经司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推广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三)。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资金申报和清算工作;要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和培训,确保完成下达的推广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组织完成好本系统的推广任务。
附件:
一、2010年度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
二、2010年度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三、2010年 月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表(大宗用户、城乡居民用户)
四、2010年度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对接表(分发地方、有关部门和推广企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